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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对隐私的期待

发布时间:2019-03-18 04:27:56 所属栏目:教程 来源:全景视觉) 朱悦/文除少数态度特别乐观的个体,少有人漠视隐私
导读:副标题#e#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朱悦/文除少数态度特别乐观的个体,少有人漠视隐私,也少有人否认隐私需要保护。与之相伴,各地纷纷推出保护隐私的法律或政策,或限制部分类型数据的收集,或限制部分群体披露自己的信息。然而,围绕以下问题,长期以来充

以上是一个“各擅胜场”的案例。然而,在另一个“强加隐私”的例子中,对部分价值的强调压过了其他的价值。在美国,19世纪以来,以下理念深刻影响了监狱的设计与运营:让犯人独处,与其他犯人隔离。这一点背后,既有实用考虑,隔绝较为危险的犯人、保护其他犯人的安全、防止犯罪技能及思想传播,等等,也存有19世纪初以来的思想——独处与深思可以让人更好地反省自己的错误、重建自己的生活,以最终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实践中,许多犯人称以上刑罚“残酷而不寻常”,并向当地法庭发起挑战。也有不少证据显示,“隔绝”在“反躬自省”方面并未取得意料之中的成效。相反,许多关押者因此患上精神障碍,如焦虑、狂躁等。尽管造成不少恶劣后果,联邦最高法院在Wilkinson诉Austin案中一致裁定此类隔离监禁并非“残酷而不寻常”。与“别呼我”中旗鼓相当的论争不同,此处的权衡,鲜明地认可政府对部分犯人强加“隔绝”这种过于“奢侈”的隐私。

有关“裸露”的争论

“裸露”为何属于隐私?在这一问题上,不同文化的思考方式彼此可能存在相当显著的差异。以下两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几乎所有现代文明,都以法律或道德,要求个体遮盖身体的特定部分,不得公开展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强加的隐私;其次,“隐私”中“私”的一面,通常意味着个人在特定问题上可以自己做主,毋须受公共观念或规条的过分干预。遮盖身体是否处于此类问题之列,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

与“裸露”相关,前面提到的“妥帖”,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彼此相通的一对概念。一般而言,“妥帖”意味着社会认可的着装或行为方式是依社会认可的惯例行动,个人在群体中将不再显得起眼。而违反此类惯例,个人将显得“标新立异”,成人或因此受排斥,青年或因此挨欺凌。当对“妥帖”的要求与“自己做主”的呼吁发生冲突时,相应的论辩,也可归入隐私的争议之列。“妥帖”与“裸露”,因“隐私”这一点而紧密联结。

作为“隐私”的“裸露”,并非个别学者的理论想象,而是部分国家法律体系面临的现实挑战。原书着重分析了美国和加拿大的案例,并简要提及了欧洲国家的相似判决。以美国为例,在Barnes诉Glen剧院及Renton诉玩乐时光剧院等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法官激烈论争为何政府可以强制要求个体在公共场合遮掩躯体。最终一些法官认为,公共道德对“得体”的要求本身足以构成论据,另一些法官认为,仅有“对他人造成危害”才构成充分的论据。

直至今天,美国司法系统对这一问题仍无定解。政府是否有权颁布仅以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如果有,政府是否有权执行这些法律?在可见的将来,这些争议仍将持续。这也支持以下判断:在美国,隐私的“裸露”维度和公共道德,是可以大致等量齐观的价值。相比之下,加拿大的立场则更加明确:在Tremblay案及Mara等案件中,法庭裁定“危害他人”是限制裸露的先决条件。即使在法律相近的国家间,价值的权衡也相当微妙。

如果说以上案件对我们而言稍显陌生,以下案件,或许能揭示东西文化间针对“隐私”的观念差异。无论中美,都有不少学校尝试管理学生的发型。比如,要求“男生发长不得过耳”“女生头发不得过腰”,等等。在我们看来,以上限制即使粗暴,总不至于触犯法律。然而,1970-80年代间,于美国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等巡回区,各地家长纷纷控告类似规定违反根本大法赋予的“正当程序”权利、侵害了个体的隐私权。

和“裸露”“妥帖”中蕴含的逻辑相通,身体发肤可否毁伤、应否毁伤,也是一个可以争议是否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一边是遏制攀比风气、提升学习成绩等可能的价值,另一边则是隐私。以上多片区域,内部的巡回法院各自对这一对权衡作出了相异的判断:一方面,支持家长诉求者有之,驳回者有之;另一方面,以第三巡回区为例,法院先在Skull一案中支持了家长的诉求,又在近十年后的Zeller案中推翻了先前判决,给予学校规管的权力。

这里提到的各类案件或许都很难在国内引发争议。不过,以上论争过程仍可带来启示。当隐私与道德或其他潜移默化的行为规范间发生冲突时,社会是否可以、或是否应该偏向其中一方?诸如以人脸识别或情绪识别技术观察孩童,要求配偶、雇员或合伙人交出各类隐私信息,以上可能或已经引发讨论的问题,背后蕴藏的价值取舍或许与Allen的讨论相似,尽管最终平衡点的位置未必相同。

有关“父爱主义”的争论

如果决策者自信监管可以比个体的选择做得更好,比个体的自主选择更能促进个体或社会的福祉,决策者可以此为依据限制个体的选择。如此“父爱主义”的政策,最常见的应用对象便是儿童,无论是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通常称为COPPA)》还是近期引起持久热议的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通常称为GDPR)》,其中都要求企业在收集儿童数据前征得家长同意。此外,家长不可放弃这一“权利”。这同时限制了儿童与家长的选择。

Allen细述了COPPA遭遇的批评与“执行难”问题。批评者称如此法律没有尊重13岁以下青少年的自由,也部分剥夺了他们求知与发表言论的权利,许多内容丰富的网站,或许将因合规成本而停止向孩童提供服务。同时,这一规制可能导致针对互联网产业遭遇数以亿计的损失。与之相关,2000年前后,法律通过之初,大部分网站或无视、或设法绕过COPPA的执行。法律得到充分的执行,已是几年之后的事情了。

尽管如此,支持“限制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声浪盖过了上述批评。支持者持有相当多的论据,许多都得到了统计研究与实际案例的支持。首先,网络本身就挤占了孩童从事其他可能更加有益的活动的时间;其次,孩童可能因网络看到许多不良内容;再次,与前一点相关,孩童中从事违法行为的比例可能因此上升;最后,相比成人,商家有更多办法引诱孩童披露个人信息,甚至是非常敏感的信息——这时常也伴随着成人信息的泄漏。

这是结束吗?不是。即使势弱,COPPA的反对者仍在寻求降低13岁这一限制年龄。这一点放松了法律要求,却不会显著减损以上价值。支持者则寻求提高上述年龄,并以“青少年犯罪率高企”等理由要求令相应限制覆盖至青少年。法令限制的具体年龄越大,侵害支持者主张的权益的范围也越大,“父爱主义”的政策扩张因此面临的风险也更加高企。两类价值权衡的边界在何处?至少在细部,答案仍在游移。

(编辑:辽源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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