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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口下的“人脸识别”,存在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2020-07-16 21:10:14 所属栏目:产品 来源:站长网
导读:副标题#e# 走进无锡地铁1号线人民医院站,乘客只需摘下口罩,对准人脸识别设备,不到1秒钟显示屏便弹出“验证成功,请通行”……近日,无锡成为江苏省首个试点“自助边门”系统项目的地铁城市。 随着人脸识别系统的广泛应用,城市更加数字化、智能化。与此

  “隐私信息特别是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是体现人类生存价值、保障人格完整性的关键要素,因此,我们应当对人脸识别情境下的隐私让渡问题予以充分的关注。”山东科技大学王玥等三位学者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隐私让渡代价与规范措施》一文中表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迫使个体陷入“隐私裸奔”、算法歧视等问题。

  对于新技术的治理,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院长薛澜直言:很多平台规则对于平台用户的进入、退出、评价掌握着“生杀大权”,企业根据所掌握的用户数据,对用户进行“精准施策”,我们现有治理体系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不同于原来传统模式,值得探讨。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里安、韩旭至两位学者认为,每个人的日常行为、习惯偏好及社交内容等都可以被数据化和被收集,这些信息的整合,便能形成一个人的数字身份或数字人格(digitalidentity)。

  如何保护每个人的数字人格?多位学者表示多元共治是未来发展之路。

  对于企业而言,建立技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定公司的技术伦理准则,在产品研发阶段考虑其是否符合相应的准则。在采取用户生物信息时应主动告知,取得用户的同意,并告知该信息使用的范围。此外,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中的算法歧视问题,加入人工审核。

  对于政府而言,需提升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在内的新技术治理能力。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特别设立人格权编,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健康信息等,回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

  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规范》明确规定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此外,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时刻注意信息的保护,特别在注册任何APP之前,学会查看用户协议是必备技能,而不是简单勾一个“同意”,为自己埋下隐私泄露的“炸弹”。

(编辑:辽源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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