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辽源站长网 (https://www.0437zz.com/)- 云专线、云连接、智能数据、边缘计算、数据安全!
当前位置: 首页 > 站长资讯 > 动态 > 正文

瑞幸造假案五大法律问题:收退市令等于将被强制摘牌吗

发布时间:2020-05-22 10:51:10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原标题:瑞幸造假案五大焦点法律问题:收到退市令等于将被强制摘牌吗)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接到退市令之后,瑞幸咖啡(Nasdaq:LK)将何去何从? 美国当地时间5月19日,瑞幸咖啡披露,公司于5月15日收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资格委员会的书面通知

樊健解释:“从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虚假陈述被揭示日期间,买进瑞幸证券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包括债券投资者)。从本案来看,虚假陈述实施日可能会被认定为2019年二季报公布之日,即2019年8月14日,揭示日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浑水发布匿名做空报告,即2020年1月31日,或者是瑞幸自爆财务造假之日,即2020年4月2日,个人认为2020年1月31日可能性更高。”

值得一提的是,郑彧并不认为瑞幸咖啡适用中国证监会的“长臂管辖”。

因此,他认为,在排除中国的“长臂管辖”的情形下,中美投资者的索赔途径并无区别。“对于瑞幸案,根据现有的事实,即使有中国个人投资者购买股票,在中国外汇管制条件及不存在推销、广告、劝诱而在境外购买瑞幸股票的情形下,我个人并不认同中国法或者中国法院的管辖。”

至于索赔可能的金额,此前有法律界人士估计可能达到122亿美元。

据统计,截至一季度末,共有240家机构持有瑞幸咖啡,机构持股占比达34.43%,贝莱德、领航、高盛、摩根士丹利、瑞信、巴克莱等国际知名机构均在其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万志尧对澎湃新闻记者说,索赔金额的规模很难估计,因为瑞幸案可能涉及惩罚性赔偿。

他此前指出,诉讼应当区分美国和中国两地的情况。

在美国,由于针对上市公司的证券欺诈诉讼通常会获得巨额赔偿,美国律所通常乐于启动集团诉讼,一旦案件判决,诉讼结果将普遍适用于每一个适格的原告,财务造假的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通常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中国,万志尧指出,中概股造假在国内提起诉讼尚无先例,且可能存在不少障碍。

“首先,管辖法院的确定可能存在争议。其次,即便基础事实中有关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可以根据美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予以认定,但由于证券交易数据难以有效获取,导致适格投资者的确定、因果关系认定、损失核定等方面均面临较大困难。鉴于此,境内投资者不宜贸然声明退出美国的集团诉讼,转而在境内提起民事诉讼。”

焦点问题四: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表示:“对于近期个别境外上市公司出现的涉嫌财务造假等问题,我们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这是否意味着证监会将承担起“长臂管辖”的监管处罚权?

对此,郑彧明确指出,可以将此案的处理视为一种跨境的监管合作,而不是“长臂管辖”。

他对澎湃新闻记者说:“‘长臂管辖’是在特殊情形下的母国对于发生在境外行为的追责机制。如前所述,我不认为是‘长臂管辖’。但是,没有‘长臂管辖’并不意味着两国的监管机关不可以进行情报交换、证据交换、信息交换,以便锁定违法证据。跨境的监管协作是依赖于两国或者国际之间的监管协定或者相关条约的安排 。”

在郑彧看来,如果从造假这个问题出发,与其由中国证监会对瑞幸咖啡境外上市主体或者境内运营主体进行调查,还不如由像市场监管机关、税务机关、财政部就瑞幸在中国运营的实体公司进行监管更为合理,因为其中涉及到瑞幸咖啡境内运营主体的财务造假行为,其境内运营主体本身违反了中国“不作假账”的根基。

樊健同样认为证监会目前的工作是基于国际合作,不过他同时指出,此案可以灵活运用“长臂管辖”原则。

他表示,目前看,证监会对瑞幸的调查是基于与美国证监会的合作,即因为瑞幸在美国上市交易,故美国证监会对其有行政执法权,但是由于瑞幸的住所地和违法行为地都发生在中国大陆,基于主权尊重和执法便利的考虑,美国证监会会依据双边协议或者互惠原则,委托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由于我国大陆与美国证监会等执法机构没有正式的协议,这次受托调查应当是个别性的行政执法合作。

“我个人觉得,从保护中国境内投资者,维护中概股企业的整体形象,尤其是考虑到美国证监会等已经发文,要求美国投资者对于中概企业保持谨慎的前提下,证监会应当很好利用这次瑞幸造假事件,来活用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长臂管辖’原则。当然,不少人士认为,瑞幸事件不能适用‘长臂管辖’原则。”樊健这样对澎湃新闻记者说道。

焦点问题五:财务造假案爆出以来,瑞幸董事长陆正耀宣布卸任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CEO钱治亚、COO刘剑都被免职,两人申请退出董事会。这些职务的变动是否会影响他们在财务造假案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日后的处罚?

对此,受访者均表示并不用担心,辞职无法逃避财务造假案的责任认定。

樊健对澎湃新闻记者说:“公司管理者都辞职以避祸,显然就不能实现责任设置的目的。我觉得,瑞幸事件民事责任的关键有二:一,被告是否赔得起;二,如何执行和解结果,尤其是考虑到被告在中国境内,其财产主要在中国。”

郑彧同样表示,如果这些人员指使造假的事实被确认,则各自职务的变动并不影响对于各自责任的认定。而且,如果犯有责任的董事未辞职,一旦法院判定负有责任,他们也需已经失去担任董事的“适格性”而应被免去董事职务。

(编辑:辽源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推荐文章
    热点阅读